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优良向上的学术氛围,鼓励科技创新,增强我院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所有教职工以及以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者。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全院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全院教职工应依法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全院教职工应保持求真务实、自信自强的工作作风。

(四)凡年度考核中,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通报处分的,不能申报各级各类课题,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课题研究。

第四条 科学研究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尊重其知识产权。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参照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作为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引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二)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求实、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故意捏造、篡改数据或其他资料,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三)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要研究人员,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性研究进展、按时验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结题)者,应按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及时提供书面说明,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剽窃、抄袭、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伪造、篡改、炒作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的排序;不得将无关人员列为成果完成人。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五)凡接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结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六)教职工在岗、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学院。

第六条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审制、回避制、民主表决制和结果公示制。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国内领先”、“国际领先”、“首创”、“首次”、“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评价者应遵循客观准确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拔高、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损害学院和他人利益。

(五)评价者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交流。

(二)学术批评应该围绕学术进行,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三)在成果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第八条 学术引文规范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为准。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九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论文、著作等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按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并标注作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与自己无关的他人成果里署上自己的名字,也不得在自己的成果里署上毫无贡献人的名字。

(二)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三)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应征得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授权。

(四)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等,避免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外文拼写错误等。

(五)公开发表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应保密的学术内容。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主要包括抄袭行为,剽窃行为,伪造行为,不当署名行为,一稿多投行为,泄密行为和包庇行为等。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学术责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情况进行调查,并得出明确结论,对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在考核评估、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和项目审批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对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向有关部门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